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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东莞常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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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是合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十2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1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2、什么情况属于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砸抢”致人死亡的。(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砸抢”致人伤残的。(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砸抢”毁坏财物的。(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4岁的。(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1定后果的。(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