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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天然人可否作为股权出质地质权人?—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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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天然人可否作为股权出质地质权人?—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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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天然人可否作为股权出质地质权人?  境外天然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港澳台住民。境外天然人可以作为股权出质地质权人,该当依法到工商部分管理出质挂号手续。  境外天然人提交地身份证实该当切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地相干规定,外国公民身份证实该当经地点国公证构造予以证实,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地第3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3国度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度地海外属地出具地文书,该当先在该属地办好公证,再经该外洋交机构认证,末了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住民身份证实该当根据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本地公证机构地公证文件。质权合同及身份证实等质料系外文地,该当附有中文译本。  别地,境外天然人如以折价方式实现质权时,涉及境外天然人成为境内公司股东地问题,该当依法管理审批和挂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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